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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牛经销商不涉商标侵权,法院驳回泰国天丝全部诉讼请求

7月30日,中国红牛在官方渠道发布声明称,长沙中院(2021)湘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7月29日已驳回泰国天丝起诉中国红牛长沙经销商华厦糖酒公司商标侵权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红牛经销商不涉商标侵权,法院驳回泰国天丝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泰国天丝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发起对中国红牛产业链合作伙伴长沙市华厦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酒公司)的诉讼。经过审理,长沙中院最终认定,“天丝公司目前尚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红牛公司侵犯了天丝公司的商标权,故其在本案中主张红牛公司的下级经销商糖酒公司侵犯商标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Co.Ltd.)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800元, 由原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Co.Ltd.)承担。

中国红牛在声明中称,长沙中院再次明确认定了最高法对红牛商标权属相关再审案中的核心观点“50年独占使用权”。长沙中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62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红牛公司提交的《95年合资合同》和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原件的50年《协议书》,属于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的模式下,商标注册人只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赋予他人有商标使用权,限制了自身的使用权。

同时,中国红牛认为,该判决书还对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中国红牛)于1995年签署的50年《协议书》以及1998年签署的40年《商标使用权合同》等长期协议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中国红牛表示,上述判决是对中国红牛产业链合作伙伴、各级代理商、经销商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合法权利的有力支持,同时也再次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

自泰国天丝以商标侵权为由,发起多起涉及中国红牛代理商、经销商诉讼以来,中国红牛一直力挺合作伙伴。在该声明中,中国红牛最后喊话泰国天丝,应该尊重历史客观事实,履行契约义务,保障中国红牛公司及与之长期合作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主动撤销其他类似的诉讼,避免司法资源滥用,影响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据悉,湖南长沙市华厦糖酒有限公司创建于1992年,是当地较早也较成功的快消品经营者之一,不仅有大量多年合作的分销合作伙伴,产品还销往湖南多地大型商超、便利店等连锁系统。从2003年开始,华厦糖酒公司就和中国红牛达成合作,迄今已有21年之久。

来源: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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