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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省民政厅最近几天起草《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修改意见建议可于8月12日前反馈至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山东省区域内新建的商品房居住区,安置小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各类城镇居住区,都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规划配建的单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模,设计标准等作为建设条件纳入出让方案,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范围,标准及建成后无偿移交等内容列入用地规划并纳入土地供应前提条件配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建成后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政府所有

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当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并配建无障碍设施,安排在建筑的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同时,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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